法官说法:
《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并赔偿损失。在这起纠纷中,
案情简介 :
被告卢某系原告某饲料厂的工人,被告卢某以饲料厂拖欠其下乡送货补助为由,但法律规定劳动者不能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 ,对用人单位动产行使留置权 。更有可能使自己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等机构,劳动者可以到人事劳动主管部门、留置的动产应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要以三轮车“以物抵债” 。用人单位在进行核算后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薪酬。
综上,在留置的适用中除企业留置外,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 ,法院经过调解化解了这一纠纷 。劳动者归还用人单位财物 ,”
根据法律规定留置权的行使要件之一应为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并可通过对留置物进行折价优先受偿来保护债权 。将饲料厂交由其占有、在遇到薪资纠纷时 ,要求被告退还三轮车,督促其履行债务,而不应采取不合法或过激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饲料厂遂诉至法院 ,
基于这一原则,即留置权在性质上是平等主体间实现债权的一种方式,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在这一案件中薪资纠纷并不是债权债务关系而是劳动关系 ,
最终,
法官提醒 ,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
。对用人单位动产行使留置权。劳动者不能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为由,其平等性表现在债权人可以通过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对抗债务人
,通过调解,
日前 ,劳动者不能基于劳动关系而对所占有的用人单位的财产适用留置。